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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红安干部学院2016年部门预算公开

  红安是湖北革命传统教育资源最丰富、最集中、最具特色的地方。根据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的提议,2004年8月27日,湖北省委召开专题常委会议,作出“把红安建成全省最重要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的决定,提出配套兴建湖北红安革命传统教育学院,作为全省干部教育的重要阵地、青少年教育的重要课堂、广大干部群众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2012年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批复,学院更名为“湖北红安干部学院”,加挂“湖北组织干部学院”牌子。学院为省委直属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委托省委组织部管理,学院党委书记由省委组织部领导兼任,党委副书记由黄冈市委领导兼任。授课教师、后勤物业管理与服务人员均为聘用,共享适合我院需求的社会优质资源。李先念纪念园管理处为学院二级单位,现有编制数共6人,领导职数一正一副,分别按相当正、副处级选配。

  二、主要职能

  一是对全省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性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是增强党性的熔炉、弘扬革命传统的“加油站”、防止四大危险的“防疫站”、促进科学发展的“服务站”;二是对全省组织系统干部进行教育培训,是组织工作改革创新研究的重要平台、推进组织工作的重要阵地、组织系统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

  三、机构设置

  湖北红安干部学院包括学院本级以及二级单位李先念故居纪念园两个单位。学院本级内设办公室、教务处(教研室)、学员组织处、后勤保障处共四个处室。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湖北红安干部学院共有编制数36人(学院本级30人,李先念纪念园6人),2016年预算安排机关运行经费142.49万元(明细情况见“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明细)。

  五、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

  (一)总体收支情况

  依据《省财政厅关于批复2016年省直部门预算的通知》(鄂财预发〔2016〕6号),2016年湖北红安干部学院部门预算指标如下:

  2016年收入预算总额为2211.4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793.47万元,非税收入拨款415万元,其他收入3万元。

  2016年支出预算总额为2442.95万元,一是基本支出415.64万元,二是项目支出2027.31万元(其中安排使用上年结余结转231.48万元)。

  (二)分单位收支情况

  1、湖北红安干部学院本级

  2016年收入预算总额为2105.07万元,其中经费拨款1687.07万元,非税收入拨款415万元,其他收入3万元。

  2016年支出预算总额为2336.55万元,一是基本支出354.24万元,二是项目支出1982.31万元。

  2、李先念故居纪念园(二级单位)

  2016年收入预算总额为106.4万元,均为经费拨款。

  2016年支出预算总额为106.4万元,一是基本支出61.4万元,二是项目支出45万元,均为经费拨款支出。

  六、关于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关于“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016年预算数20.04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下降62.11%,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4.13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下降87.15%,原因为我院实行了公车改革,仅留用机要用车一台,公务接待费15.91万元,比2015年预算数下降23.36%。2015、2016年度我院均无公务用车购置费。

  2015年预算执行数比2015年预算数减少6.89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公务接待费预算执行中严格按“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节约”以及“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

  七、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银行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财政结余(结转)资金:指以前年度尚未用完、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20多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五)行政单位医疗(2100501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费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九)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十)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公务用车:指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十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责任编辑:韩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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